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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刑事案件侦办逻辑分析

imtoken官网地址是什么 2023-10-28 05:11:00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益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入罪逻辑一:肇事者发行的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不具有实际价值

在区分传销犯罪的犯罪与非犯罪中,行为人所出售的商品是否具有真实价值是区分其行为是传销犯罪还是行政违法的关键因素。在虚拟货币的传销活动中,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的价值属性是否真实也是确定案件定性的关键。然而,由于虚拟货币的非实物属性,调查机构往往否认其价值属性,原因有二:

首先,在调查机构看来,这些虚拟货币是平台发行的,它们仅限于平台内部使​​用。一旦平台崩溃,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将一文不值。

其次推荐别人虚拟货币违法吗,调查机构认为,发行虚拟资产的平台不具备回购机制。这些虚拟货币只能通过将它们出售给其他参与者来获得。人们持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一文不值,给参与者造成损失。

入罪逻辑之二:肇事者以发行虚拟货币的名义成立传销组织,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并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

在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时,除了首先考察所售产品是否具有真实价值外,其次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的特点,即某订单是否形成层级,是否存在“拉人头”、“收手续费”、“按头返利”等行为。

侦查机关在认定传销组织级别时,通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以下简称《意见》)。《传销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且等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传销组织的认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另一个是等级在三级以上。

除了“级别”,侦查机关在审查案件事实时,还会重点关注传销组织对参与者的报酬和回扣。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除了根据开发者数量设置“推荐奖励”外,演员还会设置一定的动态收入奖励,即线上可以购买虚拟根据离线资产。人数的增加实现了自身收入的提高。这两种是传销机构线上线下发展的“直接”和“间接”返利方式,返利的依据通常是参与者支付的“入场费”和后续投入的资金。

入罪逻辑3:行为人具有发行虚拟货币骗取财物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根据《传销意见条例》第三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和利润隐瞒报酬、回扣或其他欺诈手段的真实来源推荐别人虚拟货币违法吗,实施刑法第 220 条第 4-1 条规定的行为,非法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牟利和服务,应当认定为诈骗财产。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自己受到诈骗,不影响诈骗财产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发行人通常通过多种渠道向参与者灌输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未来发展趋势和投资前景。有一些作案者甚至会以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权威机构为宣传蓝本,编造项目背景。如果说这些欺骗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掩饰报酬和回扣的真实来源,那么这些行为往往会根据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被认定为诈骗他人财物。

入罪逻辑四:肇事者是虚拟货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调查机构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从事传销活动的认定,主要参照《传销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以下人员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扮演发起、策划和操纵角色的人;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一年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培养15人以上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且等级在三级以上;

(五)传销活动的其他实施、传销组织的设立和扩大 从《传销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查机关对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不取决于传销组织的级别。职位,而是责任与传销活动的关系。因此,我们经常看到,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组织后,不仅抓捕其股东、高管等组织和策划人,甚至抓捕公司的人员。物业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等都被抓捕。虽然扩大攻击范围在所难免,但侦查机关的逻辑是,这些人员正在为非法发行虚拟货币的平台提供劳务从事传销活动,属于“承担传销活动”。管理、协调离子和其他责任”,因此被纳入打击范围。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在查处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时,定罪的逻辑主要是基于商品的真实价值,传销的主要特征推销犯罪、构成要件等,并根据这些犯罪逻辑,一一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